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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年年宝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3 08:56: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

  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BRPPE(B)(20090805)-IL2009(修改时间:2010-7-29/14:08)

  友邦[2009]第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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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款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第二十一条 宽限期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将

  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

  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保险费的支付

  若投保人已付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申请。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支付上述变更所需的

  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 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相应的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第十九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

  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

  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六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

  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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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邦[2009]第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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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款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释义二十)。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本合同,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

  险费。

  第二十六条 犹豫期内合同的撤销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