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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年年宝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3 08:56: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第三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

  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

  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 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即终止。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

  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与4.5%之较大者计算,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 改借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

  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 借款

  本合同在中止效力期间,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

  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

  费及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第二十八条 效力恢复

  BRPPE(B)(20090805)-IL2009(修改时间:2010-7-29/14:08)

  友邦[2009]第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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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款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二、岁: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

  一、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指载于保险单上并根据保险��上的现金价值表计算而得出的金额。

  第三十七条 释义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第三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在该事故发生日起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除按上述处理

  外,还将按本合同第五条处理。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 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金和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及增值红利一同返还本公司。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第三条和第八条处理。若日后发现被保

  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释义二十三)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 险金及增值红利返还本公司。

  第三十四条 失踪的处理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第三十三条 诉讼时效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

  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

  核定。

  第三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