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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年年宝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3 08:56: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

  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本合同在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将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证

  利益的现金价值(具体计算标准以投保人书面申请的减额付清保险的选项为准)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后的 余额作为一次性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相应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

  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第二十三条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

  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且已在投保单或其他约定书上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合同可按自动借款

  处理。若当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则该项保险费将由本公司先行垫付,作为自动借款处理(参 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的,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折算成可承保日数,

  同样作为自动借款处理。若本合同有其他附加合同,自动借款也包括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

  BRPPE(B)(20090805)-IL2009(修改时间:2010-7-29/14:08)

  友邦[2009]第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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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款

  四、在申请满期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双倍给付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释义二十二)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合同全残释义相符合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 的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释义二十一)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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