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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龙丰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2014-12-01 09:13: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完整齐全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 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 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4.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本公司以判决书生效之日为准,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 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4.6 保险金申请时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 效 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如何交纳保险费

  5.1 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采取年交方式,可选择的交费期限为三年和五年,按

  照本公司的相关规定,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交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

  险费。

  5.2 宽限期 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会扣除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投保人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

  次日零时起中止,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现金价值权益

  5

  6.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保证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保

  证现金价值的金额基于保单年度末金额根据合理的方法计算而得,投保人 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由于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 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这部分 利益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单上 载明。

  6.2 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贷款。本次贷款的金额

  加上未偿还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每次贷款期 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投保人申请贷款当时本公司确定的约定 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 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保单贷款须填写保单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本主险合同保险 单、最后一次交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办理。

  6.3 减额交清保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将本主险合同转为减额

  交清保险。本公司以书面通知申请日所具有的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作为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并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减额后的 保险金额不得少于当时本公司所规定的最低减额交清保额。

  本减额交清保险条款不适用于任何因健康或其他原因导致加费的保险合

  同。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红利分配。

  7.2效力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投保人应

  填写复效申请书,并应本公司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

  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 保人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 付利息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8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合同解除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本公司提供

  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

  6

  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或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

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