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龙丰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2014-12-01 09:13: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将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予被保 险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满期生存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见 10.5)×保险费交纳年度数。
(2) 疾病身故或全残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1 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 1 年内因疾病
身故或全残(见 10.6),本公司将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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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1 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1 年后(以后 发生者为准)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 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 金额×身故或全残时已交纳保险费年度数。
(3) 意外身故或全残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见 10.7),并自该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 将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金额为: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已交纳保险费年 度数。
(4) 公共交通及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
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见 10.8)发生意外 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 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在上述第三款利益给付的基础上,给付公共交通 及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公 共交通及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身故 或全残时已交纳保险费年度数。
(5)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期间(见 10.9)发
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 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在上述第三款利益给付的基础上,给付航 空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航空意外 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金额为: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已交纳 保险费年度数。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见 10.10)、斗殴(见 10.11)、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 10.12)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见 10.13);(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14)、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5)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6)的机动车(见 10.17)、助动交通工 具(见 10.18);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0.19)期间; (8)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9) 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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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
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
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见 10.20)或武装叛乱(以上
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12)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 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见 10.2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 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利益给付限制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可选择的保险期间为五年、八年和十年。投保人可任意选择其
中一种作为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或批
注上所载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