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5 08:52: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团体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为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为未成年被保险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友邦[2009]第0254号
保险条款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八条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
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十)。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七条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
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期间及续保
第六条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注: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释义九);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 期保险费。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二);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四),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五)的机 动车;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前(以较迟者为准)已经发病或曾因伤害或疾病接受医生(释义六)的治 疗、诊断、会诊或者取得处方药物,该被保险人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 同所对应的既往症(释义七)免责期(释义八)内以同一伤害或疾病为直接原因导致的身故。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为未成年被保险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
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为投保单上所
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和其他投保文件以及被保险人的加入申请表(如有)(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
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新增/资料变更申请书、终止/转移申请书(如有)、批注及其他本公 司与投保人(释义一)的约定书均为《友邦团体定期寿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友邦团体定期寿险
GTL(20060710)-IL2009
2
友邦[2009]第0254号
保险条款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
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