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5 08:52: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则本合同项下的附属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附属被保险人,本公司将退还
本合同项下该附属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6)附属被保险人不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家属的资格,其被保资格终止。
(5)被保险人的未婚子女结婚,其被保资格终止;
(4)若附属被保险人身故,则其被保资格自其身故之日起终止;
(3)若附属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书上载明的终止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附属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
定书上载明的终止年龄的生日(若附属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其被保资格自该保险单周年 日起终止;
(2)若被保险人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则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同时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1)附属被保险人正式成为陆、海、空军人或被保险人的子女成为全日制雇员,其被保资格将丧失;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列任一情况下,附属被保险人将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附属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及附属被保险人的减少
第十八条
二、获得被保资格的被保险人家属若要成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必须在获得被保资格后的三十一日内由投保人
提出加入本合同的书面申请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后,该被保险人家属才能成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 人,否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家属自费提供新的可保证明,且经本公司同意后,该被保 险人家属才能成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2)符合上述(1)中的规定,若在本合同生效日已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家属且未处于非正常状况,则于生效日
获得被保资格;符合上述(1)中的规定,若在本合同生效日尚未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家属,可于成为本合同的 被保险人家属后且未处于非正常状况后的第一日开始获得被保资格。
(1)被保险人家属的年龄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书上所载的投保年龄范围的规定;
一、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的家属投保本合同。本合同被保险人家属仅指被保险人的配偶(释义十七)和未婚子女
(释义十八),且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具有被保资格:
GTL(20060710)-IL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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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2009]第0254号
保险条款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
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投保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十七条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及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及终止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及终止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发生保
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被保资格产生影响,从而对该被保险人保
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该被保险人于被保险资格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应当退还对应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足以产生影响,从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也
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被保资格产生影响的,对该被保险人于被保险资
格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对应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足以产生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