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5 08:52: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面申请
并按日数比例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后,该成员才能加入本合同从而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获得被保 资格的成员若要在本合同生效日以后加入本合同,则必须在获得被保资格后的三十一日内由投保人提出申请,否 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或该成员自费提供最新的可保证明,且经本公司同意后,该成员才能成为本合同的被保 险人。
(4)任何上述(1)、(2)及(3)项规定所提及的成员,若因休假(释义十四)、非正常状况(释义十五)或任
何其他事故而未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释义十六),则该成员须延迟至其恢复正常工作的第一日始获得被 保资格。
(3)已丧失原被保资格的成员重新申请被保资格将被视为新成员处理。
(2)新成员或在本合同生效日尚未通过本合同定义的等候期的成员,若于等候期满后的第一日未有任何其他不能
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则该成员应于等候期满后的第一日获得被保资格。
(1)在本合同生效日已通过本合同所定义的等候期(释义十三)的成员,且未有任何其他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
情况,则该成员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获得被保资格。
一、本合同所约定的团体(释义十一)中的成员(释义十二),可按以下约定获得被保资格:
被保资格的获得和被保险人的增加
第十五条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
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投保人应及时告知本合同项下的每一被保险人。
合同内容变更
第十四条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地址的变更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不可转让和质押。
合同的转让和质押
第十二条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GTL(20060710)-IL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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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2009]第0254号
保险条款
本合同的效力中止期间同未满期的保险期间,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
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效力恢复
第二十三条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
宽限期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投保人可选择由本公司同意的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
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投保人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支费方式自行支付,或按宽限期的规定支 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新增的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费根据其加入本 合同日距保险费到期日的日数按比例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
若保险金额高于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免可保证明限额,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免可保证明限额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其超过该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若其超过该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未获本公司书面同意,则保险金额以免可保证明 限额为最高限额,且保险费以免可保证明限额计算。对于超过免可保证明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本公司保留要求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重新提交可保证明的权利。免可保证明限额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由本公司重新核定。
免可保证明限额
第二十条
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各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并载于投
保单上。
保险金额
第十九条
若附属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