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5 08:52: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
第十一条
(4)本公司可收集与本合同有关的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该个人资料将由本公司持有或使用,并可为与本保
险及相关服务之目的而透露给与本公司有关的个人或者组织。
(3)本公司有权随时调阅被保险人提供给投保人的所有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
(2)投保人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且保证其提供给本公司的被保险人个人资料的准
确性。投保人申报的单个被保险人个人资料不真实,并不会影响本合同中的其他合法有效部分,但在发现某被保险 人个人申报资料不真实时,本公司有权作出相应的调整。
(1)投保人应保存本合同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投保年龄、出生日期、职业、职
务、保险金额、保险计划类别、被保险人加入本合同的生效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终止日、保险计划类别的变更、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资料提供
第十条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
还给投保人。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终止该
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并将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本公司行使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适 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的限制”的规定。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年龄错误
第九条
(2)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
注:
(1)在第(1)项,第(3)及第(4)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终止日计算并退还投保人未满期净 保险费。
(5)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4)投保人破产、解散;
(3)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未达到有关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最低人数或最低比例,且本公司提前30日书面通知投
保人后;
(2)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GTL(20060710)-IL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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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2009]第0254号
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家属的被保资格的获得和附属被保险人的增加
第十七条
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则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项下该
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5)被保险人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4)被保险人未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其被保资格将丧失。但若被保险人因暂时性非正常工作,在投保
人同意并继续为其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其被保资格仍可继续保留六个月;六个月后,若该被保险人仍未恢复正常 工作,则该被保险人将丧失其被保资格,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3)若被保险人身故,则其被保资格将自其身故之日起终止;
(2)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书上载明的终止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书上载明
的终止年龄的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其被保资格将自该���险单周年日起终止;
(1)被保险人正式成为陆、海、空军人,其被保资格将丧失;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列任一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及被保险人的减少
第十六条
二、获得被保资格的成员若要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在获得被保资格后由投保人提出加入本合同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