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金世福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9-18 10:57: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人寿金世福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保单贷款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为以下两项数值较大者:
1、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2、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时,您可以在我们给定的范围内,选定需要的基本保险金额。在符合公司规定的情况下,您还可以申请增加或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附加险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轻症重疾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附加险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照确诊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为下面两项数值较大者。
1、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2、附加万能重大疾病保险C款的基本保险金额
附加险轻症重疾种类*
轻症重疾提供包括原位癌、脑垂体瘤、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较小面积III度烧伤等九种非重大疾病定义的轻症重疾保障。
附加险重大疾病种类*
除行业协会规范定义的25种重大疾病外,特别提供5种针对成年人的重大疾病保障。
双账户选择
我们将为您建立个人账户,下设稳健型子账户和进取型子账户。在满足公司相关规定后,您可以在投保时约定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进入各子账户的比例,也可根据子账户表现和自身需求,调整该比例,以及选择子账户间的转换。享受专业理财服务,财富稳健增值。
部分领取
您可以根据财务状况和支出需求,向我们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保单贷款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累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80%,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注解:本项为附加万能重大疾病保险C款的保险利益 ,除本项外,其他各项权益为主险保险利益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金世福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 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 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金世福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 于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2)均以生效日起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 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2 保险金额 (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 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 大者。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 持续交费特别 奖金
自第 4 保单年度起,每满一个保单年度时,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 均符合,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本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