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金世福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9-18 10:57: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或 其后的 60 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 其后的 60 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2.4 年金转换选择 权
从本合同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如果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见 10.3)且不满 71 周岁,您可以申请年金转换,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按照各子账户的价值余 额比将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 为年金。
2.5 基本保险金额 的变更
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交纳追加保险费
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等
额减少。
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3)年金转换
您申请年金转换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转换为年金的个人账
户价值等额减少。
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4)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①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 次。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合同生效满 1 年;
- 在被保险人 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或已交满 20 年期交保险费。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
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② 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生效 1 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
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 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6),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10.7)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 10.8)。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 时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 2 年内,被 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10-3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