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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金世福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9-18 10:57: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 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3.1 身故保险金申 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 委托他人代为 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 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 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3.3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3.3.4 身体检查 除上述相关证明外,我们如认为必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 况进行检查或鉴定。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 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 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复利计算。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书宣 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 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4.1.1 期交保险费 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期交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 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4.1.2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1)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 6000 元;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或者已交满 20 年期交保险费;

  (3)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 1000 元,并且为 500 元的整倍数。

  我们有权改变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4.2 期交保险费缓 交

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个人账户价值扣除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条款约 定利率(见 10.9)计算)后的余额足以支付本合同的保障成本(见 10.10)以及约 定需在主合同中扣除的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您可以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我们将 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