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1 09:24: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夏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重大疾病保险 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 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 疾病,我们向贵单位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 申请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或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后,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 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中的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 梗塞、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12.深度昏迷、18.严重脑损伤、20.严重 Ⅲ度烧伤、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须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 28 日,我们才 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华夏保发[2009]335号文,2009年9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贵单位”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贵单位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X 贵单位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贵单位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 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贵单位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贵单位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1.3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贵单位在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我们审核
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但以购买本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除 外。投保时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可包括成员配偶和子女)和投保成员人数 占团体中符合投保条件成员总数的比例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
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
起30日内(含第3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 疾病,我们向贵单位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 申请生效之日)起30 日后或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后,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 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中的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
梗塞、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12.深度昏迷、18.严重脑损伤、20.严重 Ⅲ度烧伤、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须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 日,我们才 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
的责任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