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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1 09:24: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

  终止,我们向贵单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 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 险金额。

  2.4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二、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若贵单位提出续保申请,我们有权对贵单位提出的

  续保申请重新审核,对是否同意续保、适用何种费率以及续保期限,我们可 以依照续保时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我们的管理制度决定。

  Z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贵单位、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若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 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受益人或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 条件进行:

  重大疾病保险

  金申请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 诊断证明和诊断所患重大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贵单位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 被保险人的变动

  5.1 增加被保险人 若贵单位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贵单位增

  加被保险人的申请自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到保险费后生效,生效日期在批单上载 明。

  5.2 减少被保险人 若贵单位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 们。自我们收到贵单位书面通知之时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 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若贵单位要求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在我 们收到贵单位书面通知之前,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贵单位要 求减少之日零时起终止。

  5.3 对合同效力的影

  响

  若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或参保比例不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时,

  我们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贵单位后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向贵单位退还本合同的 未满期净保费。

  ] 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

  6.1 职业、工种或环境

  变更

  一、若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或环境发生变更,贵单位或被保险人应自变更之日

  起10日内(含第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二、我们将根据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危险程度确定该被保险人的危险程

度是否属于我们的可保范围。若属于我们的可保范围,我们将重新核定该被 保险人自其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的保险费交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