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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附加关爱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30 10:13: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海康附加关爱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海康附加关爱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7天至17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特定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

   2.3.1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至确诊日后的第二十八天的零时仍然生存(确诊日的次日为第一天),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特定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2 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普通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至确诊日后的第二十八天的零时仍然生存(确诊日的次日为第一天),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普通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特定重大疾病与普通重大疾病时,我们将按照2.3.1条支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不再支付“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

  

  海康附加「关爱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享有的现金价值权益。..。..。..。..。..。..。..。..。..。..。..。..。..。..。..。..。..。..。.4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

  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F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3.2 保险金申请

  3.3 诉讼时效

  4 现金价值权益

  4.1 现金价值

  4.2 减额缴清

  5 解除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6 释义

  6.1 特定重大疾病

  6.2 普通重大疾病

  6.3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6.4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力完全丧失

  6.5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6.6 永久不可逆

  6.7 意外伤害

  6.8 发病

  6.9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6.10专科医生

  6.11毒品

  6.12酒后驾驶

  6.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4无有效行驶证

  6.1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6.16遗传性疾病

  6.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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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康附加「关爱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海康附加「关爱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您与我们订立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之上,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事 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

  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天至十七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您于投保主合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则主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分别为本附

加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