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附加关爱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30 10:13: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
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
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释义
6.1 特定重大疾病
6.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
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 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6.1.2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
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 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6.1.3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
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6.1.4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 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6.2 普通重大疾病
6.2.1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
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6.2.2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6.2.3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6.2.4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
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
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6.2.5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 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本附加合同仅对三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
6.2.6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
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本附加合同仅对三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
6.2.7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 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 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6.2.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