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附加瑞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9 11:12: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瑞泰附加瑞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15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特定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
8.1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即发生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天以上的,我们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 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不受上述本附加合同生 效 日起90天后的限制(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含)内,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 我们在接到通知后将已收取的保险费返还至主合同投保人账户。若主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我们按接到 通知后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或投资单位卖出价将已收取的保险费以投资单位形式返还至主合同投保 人投资账户,本附加合同终止。
8.2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特定重大疾病并且 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天以上的,我们除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一并 额外给付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的50%作为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白血病,I型糖尿病
瑞泰附加瑞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合同条款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9年9月
一、总目 录
则
2
第一条关于瑞泰附加瑞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2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2
第三条投保条件 2
第四条本附加合同的生效及保险期间 2
第五条犹豫期 2
二、保障条款 3
第六条
保险金额 3
第七条保险费 3
第八条保险责任 3
第九条责任免除 3
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及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4
第十二条诉讼时效 4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4
第十四条保险金给付 4
三、其他 4
第十五条续保
4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5
第十七条宽限期 5
第十八条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 5
第十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
第二十条我们行使本附加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
第二十一条本附加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6
四、释义
6
1 瑞泰安附丰加之瑞选麟投少儿资重连大结疾保病险保合险同条合同款条款 目录
瑞泰附加瑞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本附加合同条款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总则
第一条 关于瑞泰附加瑞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瑞泰附加瑞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可附加在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主合同”)上,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附加协议。本附加合同提供的是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保障。
本附加合同中有约定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本附加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 同,但主合同中的投资相关条款除外。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以下同)或其他保险凭证、附加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附 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单、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 投保条件
3 .1 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
3 .2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含续保生效日)被保险人的年龄 应该在出生满30天(含)至15周岁(含)之间。
本附加合同所指周岁,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第四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及保险期间
4.1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后,我们需要对您的投保申请进行核保。在我们同意 承保并收取您应该交纳的保险费时,被保险人生存的,本附加合同生效,该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将 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