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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附加瑞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9 11:12: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和保险单期满日均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

  4.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且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期满日应该不晚于主合同的保险单期满日。 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的零时起开始计算。保险期间会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犹豫期

  5.1为了确保您的利益、确保您已经全面理解并选择了适合您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本附加合同设置了犹豫期 条款。

  5.2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书面签收日以附加保险合同签收回执 上载明的签收日期为准。

  瑞泰附加瑞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总则 2

  5.3在犹豫期内,您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并将本附加合同相关文件退还我们。本附加合同在我们

  收到您的书面撤销通知时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我们将在收到您退还的本附加合 同相关文件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您全额无息退还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至您的主合同投资账户中。

  若您的主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我们按收到本附加合同撤销通知时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或投 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应退还的投资单位数,退还至您主合同的投资账户。本附加合同中所有提及投资单位的 扣除或退还的,均为按照投保人主合同当时的各投资账户实际价值占其投资账户实际价值总和的比例分别从 投保人各投资账户中扣除或返还至投保人各投资账户。

  二、保障条款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如果该保险金额经���和我们同意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第七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按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以保险单月度为计算基 础,详见附件“瑞泰附加瑞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费率表”,该费率在每个保险单年度初根据被保险人当时 的年龄变化而调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将按月通过扣取主合同投保人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及以后的每个 月度对应日,从您主合同的投保人账户中扣除。若您的主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我们按照投资单位价格或 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当月应收取的投资单位数,从您主合同的投资账户中扣除。

  本附加合同无现金价值。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8.1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即发生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天以上的,我们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 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不受上述本附加合同生效 日起90天后的限制(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含)内,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 我们在接到通知后将已收取的保险费返还至主合同投保人账户。若主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我们按接到 通知后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或投资单位卖出价将已收取的保险费以投资单位形式返还至主合同投保 人投资账户,本附加合同终止。

  8.2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特定重大疾病并且 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天以上的,我们除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一并 额外给付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的50%作为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白血病,I型糖尿病。

  第九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

  3 瑞泰安附丰加之瑞选麟投少儿资重连大结疾保病险保合险同条合款同条款 第二部分 保障条款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