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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盛世人生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4 10:41: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附加盛世人生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泰康附加盛世人生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 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数额。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如果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者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依主合同 9.4 的有关规定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主合同项下的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盛世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1 年 1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盛世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 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

  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附加合同为非分红保险合同,不参与主合同的红利分配。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效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2)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 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

  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见 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经医院(见 10.5)初次确诊(见 10.6)非因意外伤害(见 10.7)导致罹患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

  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 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