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14-10-23 10:27: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
适用年龄:30天至4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高发重大疾病额外给付 重大疾病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3后首次发病4并经医院5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6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高发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高发重大疾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高发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高发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高发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太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 款)条款
(2011年1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
务。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五条
„ 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第四条
„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三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第1页,共12页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
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
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不可分割,必须与《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同时投保。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45周岁1。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2内,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所附主合同《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 的基本保险金额一致。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