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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附加关爱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30 10:13: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效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我们同意承保,则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批注上载明。您缴付应缴的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 同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

  1.4 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终止效力:

  1.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缴清时;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金额, 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 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的

  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2.3 保险责任

  2.3.1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

  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至确诊日后的

  第二十八天的零时仍然生存(确诊日的次日为第一天),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特定重大疾 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2 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

  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普通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至确诊日后的 第二十八天的零时仍然生存(确诊日的次日为第一天),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普通重大疾病时, 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特定重大疾病与普通重大疾病时,我们将按照2.3.1条 支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不再支付“���通重大疾病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 重大疾病或普通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

  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 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

  或普通重大疾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病历、必须的病理检验、血液检查及 其他科学诊断报告、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4. 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报告书;

  5.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现金价值权益

  4.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4.2 减额缴清

  本附加合同不提供减额缴清。

  5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