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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附加康怡宝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1 10:19: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康天安附加康怡宝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恒康天安附加康怡宝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豁免保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按本附加合同对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医师确诊首次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 而且三十天后仍生存,公司将从三十天存活期结束之日起豁免主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以后各期 的保险费,所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经交付。

  一、急性心肌梗塞

  二、中风

  三、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四、癌症(恶性肿瘤)

  五、急性重型肝炎

  六、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七、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八、失明

  九、心脏瓣膜手术

  十、瘫痪

  十一、多发性硬化症

  十二、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十三、听力丧失

  十四、丧失语言能力

  十五、昏迷

  十六、严重烧伤

  十七、良性脑肿瘤

  十八、脊髓灰质炎

  十九、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或早老性痴呆)

  二十、主动脉移植手术

  二十一、儿童重大疾病

  二十二、肌营养不良症(18 岁以下之少儿不在承保范围)

  二十三、运动神经元疾病

  二十四、帕金森氏病

  二十五、末期肺部疾病

  二十六、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七、经输血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因职业关系而导致的获得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艾滋病病毒感染

  二十八、慢性肝病

  二十九、严重头部创伤

  三十、末期疾病

  公司豁免保险费时,若本附加合同有保单欠款及利息,投保人应先补交上述所有款项。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附加康怡宝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恒康天安。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黑体

  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九条 如实告知

  保单服务

  第十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十二条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附加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五十周岁(2)以下(含五十周岁); 二、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免责事项: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3)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4)、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5);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6)(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7)(HIV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一、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8)、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退保的损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可应您的申请而解除。如果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公司(9)将按照本附 加合同的约定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10);如果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 (11)后退还已收保险费。实际退还数额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在退保时所领取的金额。实际退保时 的现金价值根据现金价值表中上一保险单年度(12)末及本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该保险单 年度已经过的天数折算所得。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依您的申请,并经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方可生效。 主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 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五十周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