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康怡宝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1 10:19: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含五十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合同投保人向公司投保本附加合同。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主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年交保险费总和。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主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剩余交费期间中的较长者为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当您交付了首期保险费并经过公司同意承保后,公司将在主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作为承 保凭证。除另有约定外,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二十四 时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您于主 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批注或批单上所载生效日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 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附加合同; 二、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 四、主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五、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按本附加合同对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13)和医师(14)确诊首次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 而且三十天后仍生存,公司将从三十天存活期结束之日起豁免主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以后各期 的保险费,所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经交付。
一、急性心肌梗塞(15)
二、中风(16)
三、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17) 四、癌症(恶性肿瘤)(18) 五、急性重型肝炎(19) 六、重大器官移植手术(20) 七、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21)
八、失明(22)
九、心脏瓣膜手术(23)
十、瘫痪(24)
十一、多发性硬化症(25) 十二、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6) 十三、听力丧失(27) 十四、丧失语言能力(28)
十五、昏迷(29)
十六、严重烧伤(30) 十七、良性脑肿瘤(31) 十八、脊髓灰质炎(32)
十九、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或早老性痴呆)(33) 二十、主动脉移植手术(34) 二十一、儿童重大疾病(35)
二十二、肌营养不良症(18 岁以下之少儿不在承保范围) (36) 二十三、运动神经元疾病(37) 二十四、帕金森氏病(38) 二十五、末期肺部疾病(39) 二十六、再生障碍性贫血(40)
二十七、经输血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因职业关系而导致的获得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艾滋病病毒感染(41)
二十八、慢性肝病(42)
二十九、严重头部创伤(43) 三十、末期疾病(44)
公司豁免保险费时,若本附加合同有保单欠款(45)及利息(46),投保人应先补交上述所有款 项。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一、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列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如果您已 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公司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公司将 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