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康怡宝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1 10:19: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 司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 已收保险费。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附加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十条 欠款的扣除
公司在给付现金价值或退还已收保险费时,若本附加合同有保单欠款及利息,则公司应先 扣除上述所有款项后再给付余额。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您可以书面通知公司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保险合同;2、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3、保险费交付凭证;4、您的身份证明。
二、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起,本 附加合同终止。公司于收到上述��明和资料的原件经审查无误后的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 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收保险费。
保单理赔
当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您的申请:
第十二条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 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公司申请豁免保险费: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卡,检查报告,影像资料,出院小结等); 4、医疗机构和医师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历、必要病理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
验报告的诊断证明书;5、投保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投保人对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
灭。
名词释义
对于因一些专用术语的使用而给您阅读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以下是本附加合同组
成部分之一的名词释义,可以帮助您解决这一问题:
(1) 您:指投保人。
(2)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满一年的岁数。 (3) 复效:是指处于效力中止状态的保险合同恢复效力。
(4) 酗酒:是指没有节制地喝酒,以医疗机构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酒精中毒或酒精摄入过量的 相关证明为依据。
(5) 处方药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并需 在医师监控或指导下使用的药物。
(6) 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简称(AIDS)。
(7) 艾滋病病毒: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定义应按世 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 体,则可认定为此人已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 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缺陷畸形或疾病(病症或体征)。 这些缺陷畸形或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 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 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 功能上呈现异常。
(9) 公司:指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0) 现金价值: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在退保时所领取的金额。 实际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根据现金价值表中上一保险单年度末及本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 价值,按该保险单年度已经过的天数折算所得。
(11)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公司对该保险合同所承担 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第一、二保险单年度,手续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与该保险合同终止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之间的差值。
(12) 保险单年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