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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附加健康360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10-16 09:49: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7. 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或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且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之和。

  第九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效力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70或80周岁(含70、80周岁),或定期20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若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则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第十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保险费标准确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按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率调整

  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本公司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厘定费率所用的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保险费率,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期保险费,投保人在费率调整前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届满之日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三部分 保险服务条款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第十四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癌症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