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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附加安心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15 11:23: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附加安心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建信附加安心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一、身故、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且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对于由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或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重大

  疾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安心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十二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受益人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十六条 身体检查

  第六条 保险金额 第十七条 保险费的缴付与宽限期 第七条 保证续保 第十八条 欠款的扣除

  第八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第十九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九条 附加合同犹豫期 第二十条 重大疾病的释义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其他名词的释义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安心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

  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 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 BDDD。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且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对于由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或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重大

  疾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重大疾病,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 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附加安心重大疾病保险》2011年7月备案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

  当时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