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附加安心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15 11:23: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附加安心重大疾病保险》2011年7月备案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全残保险金及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若因被保险人身故提出申请,则应提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 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若因被保险人全残提出申请,则应提供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或医师出具的鉴定诊断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专科医生(见释义)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相关所必需���检查结果证明(如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查报告、超声波、影像学及其它医学诊断检查报告等),若接受外科手术者,还需提供外科手术证明文件;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身体检查
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
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 果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费的缴付与宽限期
投保人应于本附加合同成立时向本公司缴付首期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缴付
方法及日期缴付;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者,除非主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否则自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到 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若续保,投保人应按主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及续保时本公司规定的费率缴纳续保保险费。未按时缴纳续保保
险费者,除非主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否则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并在给
付保险金时,从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 24
《附加安心重大疾病保险》2011年7月备案
时起效力终止。
第十八条 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时,若投保人有欠缴保险费及利息,则本公司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后给
付各项保险金。
第十九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终止:
1. 主合同效力中止、终止、处于自动垫缴期或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
2. 本附加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内,自动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 70 周岁;
3. 本附加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届满,且本公司不同意继续承保;
4. 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已约定的效力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条 重大疾病的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共有二十七种。其中第 1 种至第 25 种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07 年 3 月发布
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第 26 种和第 27 种为本公司自行 增加的二种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定义可能与临床医学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