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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终身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A款)

2014-10-16 09:25: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终身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A款)怎么样?

  人保寿险终身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A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重大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 遭受意外伤害(见 7.2)导致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见 7.3),本公司 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初 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所列保险金对每一被保险人的给付累计以 1 种和 1 次为限。

  

  1.关于本合同6.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1.1 合同构成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2 投保范围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6.3 被保险人变动

  6.4 年龄错误

  2.本合同提供的保障6.5 地址变更

  2.1 基本保险金额6.6 失踪处理

  2.2 保险期间6.7 争议处理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7.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7.1 团体

  3.如何交纳保险费7.2 意外伤害

  3.1 保险费的交纳7.3 重大疾病

  7.4 毒品

  4.投保人权利7.5 酒后驾驶

  4.1 犹豫期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4.2 合同内容变更7.7 无有效行驶证

  4.3 权益转让7.8 战争

  4.4 宽限期7.9 军事冲突

  4.5 合同效力的恢复7.10 暴乱

  4.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1 现金价值

  7.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13 遗传性疾病

  5.1 受益人7.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2 保险事故通知7.15 利息

  5.3 保险金申请7.16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5.4 保险金的给付

  5.5 诉讼时效

  人保寿险终身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A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人保寿险终身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A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终身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 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 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 团体(见7.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参 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须 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 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 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 保险金

  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 遭受意外伤害(见7.2)导致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见7.3),本公司 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 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所列保险金对每一被保险人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 次为限。

2.4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