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1 10:37: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以及其它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附加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若办理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将上述证明、资料完整提交本公司后,对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本公司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并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的义务;对十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的案件,本公司将在第十个工作日之前和申请人沟通有关进展情况;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最迟将在六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
三、申请人因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而申请豁免保险费时,本公司有权聘请医疗专家对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进行检查、核实和会诊。
四、申请人因被保险人身故而对本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申请人因被保险人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或患重大疾病而对本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九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保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二、投保人在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告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若投保人告知的
年龄不真实,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1.投保人告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但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者除外。本公司决定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
2.投保人告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少于应收的保险费,本公司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
3.投保人告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多于应收的保险费,本公司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多收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条、附加保险合同的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附加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4.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5.若办理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
18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但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
第十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主保险合同中止时,本附加合同中止;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保险合同撤销、解除、终止或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合同;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情形。
第十二条、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条第一至二十五项重大疾病定义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订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第二十六至三十二项为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的重大疾病定义。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其适用本条第一至三十一项所界定的重大疾病定义;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其适用本条第一至三十二项所界定的重大疾病定义。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