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附加顶梁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1 10:08: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附加顶梁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特定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0岁 | 840.00元 | 5年 |
重大疾病30.0万 男性特定疾病赠送6.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年满30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基本保额与已缴保险费总额(见释义)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及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且于年满5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倍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及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5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基本保额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及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前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则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后,本公司不再承担本款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三、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前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男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
多种),则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所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的20%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
《附加顶梁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11年7月备案
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后,本公司不再承担本款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若给付主合同顶梁柱两全保险合同的身故、全残保险金或意外伤害(见释义)身故、全残保险金的,则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中的各项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对于由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已患的疾病(或症状)及其所致的手术或其复发所致的疾病或手术,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近一个复效日起九十天内(含当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及其所致的手术或其复发所致的疾病或手术,或于被保险人身故后发现的疾病(或症状),或疾病(或症状)及其所致的手术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阶段或程度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附加顶梁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11 年7 月备案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顶梁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九条 受益人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重大疾病的释义
第六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第十四条 特定疾病的释义
第七条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 第十五条 男性特定疾病的释义
第八条 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变更 第十六条 其他名词的释义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顶梁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顶梁柱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DDHL。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