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附加顶梁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1 10:08: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30 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前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基本保额与已缴保险费总额(见释义)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及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3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后、且于年满5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前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 倍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及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5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后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基本保额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及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 时之前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 时之后,本公司不再承担本款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三、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 时之前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男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所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的20%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 时之后,本公司不再承担本款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责任。
若给付主合同顶梁柱两全保险合同的身故、全残保险金或意外伤害(见释义)身故、全残保险金的,则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中的各项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对于由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已患的疾病(或症状)及其所致的手术或其复发所致的疾病或手术,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近一个复效日起九十天内(含当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及其所致的手术或其复发所致的疾病或手术,或于被保险人身故后发现的疾病(或症状),或疾病(或症状)及其所致的手术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阶段或程度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因输血所致病毒感染者除外,详见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32项);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第2 项至第8 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同。
第六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本公司可以根据整体风险的变化情况,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年龄组的所有被保险人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若费率调整时本附加合同的缴费期间尚未届满,则调整后的保险费率将在费率调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缴纳续期保险费。
第七条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同主合同。
第八条 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变更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随主合同基本保额变更而变更。增加基本保额的,增加后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