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附加守护天使女性疾病保险
2014-09-16 11:19: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海康附加守护天使女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面部整形手术 重大疾病
2.3.1 女性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百八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癌症,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癌症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女性癌症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2.3.2 女性疾病保险金
1. 系统性红斑狼疮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百八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百八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3. 骨质疏松症所致骨折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百八十天后,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骨质疏松症所致骨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3.3 面部整形术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面部整形术,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面部整形术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3.4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百八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1
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
F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3.2 保险金申请
3.3 诉讼时效
4 解除合同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5 释义
5.1 意外伤害
5.2 发病
5.3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5.4 专科医生
5.5 女性癌症
5.6 系统性红斑狼疮-III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5.7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5.8 骨质疏松所致骨折
5.9 面部整形术
5.10重大疾病
5.11毒品
5.12酒后驾驶
5.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14无有效行驶证
5.1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5.16遗传性疾病
5.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5.18潜水
5.19攀岩运动
5.20探险活动
5.21特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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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
的“海康附加「守护天使」女性疾病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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