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附加守护天使女性疾病保险
2014-09-16 11:19: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您与我们订立的主保险合同(《海康「守护天使」
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之上,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 明后生效。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 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将分别并入主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本附加合 同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不可分解。
1.2 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终止效力:
1. 主合同终止效力;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如果主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发生变更,则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五年,自生效日零时起到满期日零时止。
如果主合同因发生赔付而效力终止,则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且不退还本附加合同及 其主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给付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本附 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 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系统性红斑狼疮,则我们按基本��险金额的50%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
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百八十天
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 保���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3. 骨质疏松症所致骨折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百八十天
后,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骨质疏松症所致骨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30%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3.3面部整形术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接受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面部整形术,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面部整形术
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3.4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
日起一百八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
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 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本附加 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2.4.1“女性癌症保险金”、“女性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 癌症、女性疾病和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4.2 “面部整形术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接受面部 整形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