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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14:25: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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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或不可抗力19导致的延误除 外。若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在规定的十日内通知我们,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十日内通知我们。

  8.2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应提供 8.3 条约定的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和 8.4、8.5、8.6 条约定的 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不齐全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补齐。

  8.3 一般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应提供下列一般证明文件资料:(1)豁免保险费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若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4 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时,除提供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特别证明文件资料:(1)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2)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18、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含)以上医院。但不包括专供康复、疗养、门诊、护理、戒酒、戒毒等的医疗机构。

  1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4)若被保险人遗体已火化的,应提供遗体火化证明。

  8.5 申请第一级残疾豁免保险费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第一级残疾豁免保险费时,除提供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残疾诊断鉴 定书。我们可以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身体予以检验,其一切费用由我们负担。

  8.6 申请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时,应提供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检验或病 理切片报告。但被保险人本人为专科医生的,其所开具的不可以作为诊断证明。

  8.7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计算。

  8.8 豁免保险费 我们收到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 复杂的,我们会将进展情况通知申请人,并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按约定豁免保险费。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8.9 失踪处理 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按约定豁免保险费。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未死亡,则本附加合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终止,您应继续 交纳保险费,并在三十日内补交之前已经豁免的保险费。

  9.合同解除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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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退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解除本附加合 同时,您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您的身份证明。 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齐前述证明文件和资 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您于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2 合同效力的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效力即行终止。如有未满期保险费,我们将 向您退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一)您或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二)您或我们解除主合同的;(三)主合同已经终止的;(四)主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的;(五)您或我们中的任一方做出不续保的书面意思表示的。

  10.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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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争议的处理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