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14:25: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 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5、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7、未满期保险费:指“(保险费-手续费)*﹝1-(保单当期已经过天数/当期已交保险费对应的保险期间)﹞”。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手续费指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的总 和。
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我们通知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若您因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的,则我们 可以将该项通知传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免保险费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2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
人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
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您未补交保险费,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退还未满 期保险费。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应将 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5.3 我们解除权的限制(不可抗辩、禁反言)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得依照第5.1条、第5.2条第(一)项的约定解除本附加合同:(一)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的;(二)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三)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已经知道您有未如实告知情况,或已知道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
别不真实的。
6.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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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如属中途申请附加的, 本期应交保险费按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至主合同下一期保险费应交日的日数比例计算交付。自 下一期起,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
您交付保险费后,我们将签发发票作为交费凭证。
6.2 宽限期 分期交付的续期保险费或续保保险费,您应按主合同所载的交费方式及日期向我们交付。除本 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分期交付的续期保险费或续保保险费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费应交日的 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您仍应补交保险事故 发生前到期未交付的保险费。
7.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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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付当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主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 同的效力亦同时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7.2 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复效的书面形式申请,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 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18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们审核通过并交付保险费后, 自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恢复。其保险费应按当期应交保险费,就未到期的日数比例计 算。但主合同未申请复效的,本附加合同不可以申请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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