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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14:25: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 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本附 加合同的保险费。 如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 销权利。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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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主合同投保人与主合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我们提供3.1、3.2条的保障;若主合同投保 人与主合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我们仅提供3.2条的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附 加合同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剩余各期的保险费,并退还所保障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不含本附 加合同)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2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复效日起,经医院3专科医生诊断确定 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时,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 剩余各期的保险费,并退还所保障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不含本附加合同)当期已交付的未到 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4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 严重Ⅲ度烧伤、严重脑损伤情形之一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重大疾病指:(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 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 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3、医院:指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诊所、康复、疗养、护理、联合病房休养、戒酒、戒毒、养老等的医疗机构。 4、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导致的后果,如过敏、原发性感染、猝死等。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 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性变化;(4)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 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5;(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6;

  (3)自主��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 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 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

  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

5、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