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2009团体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09-12 13:31: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
止。为了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自投保人签收
第九条【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
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公
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七条【通讯地址变更】
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
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顺位受益权。 其他保险金受益人是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其它保
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做出批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 人丧失受益权。
第六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
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在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随时申请减少被保险人。本公司收到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书时,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下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净额。
投保人要求减少被保险人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 该被保险人的分保险单
2. 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书;
3. 投保人出具的证明该被保险人因离职或其它原因退出团体的文件。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有
效证件号码、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 述资料。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每一位被保险人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责任】
保单条款
一切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之解释。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索赔时效】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鉴定。治疗尚未结
束的,鉴定结果应以自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的身体 情况为准。
第十一条【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延误,
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 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本合同之日起十天内为犹豫期。
一、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 后无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
二、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在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后 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本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