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两全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2 13:18: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内不
行使而消灭。
[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
您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应交日或之前交纳对应各期的保险 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一并支付。
4.2 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整体风险的变化情况,决定是否调整保险费率。本附加保险的费率 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交纳续期保险
费当时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 影响。
\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5.1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
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我们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报 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 险费、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 8.15)计算)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 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 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
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 列规定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但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超过 2 年的除外。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和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若补交保险费和利息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 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7.2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7.3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宽限期;
(3)效力中止;
(4)未还款项;
(5)如实告知;
(6)合同内容变更;
(7)地址变更;
(8)争议处理。
_ 释义
8.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8.2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8.3 少儿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 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 的功能障碍,指疾病首次确诊 180 天后,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三) 终末期肾病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