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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两全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2 13:18: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4

  ™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 主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7.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 保险条款有关于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3、8.4、8.5、8.6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国华附加两全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8]68 号,2008 年 5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 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

  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

  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作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

  附加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 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 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天至 50 周岁(见 8.1)(含 50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

  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

  伤害事故(见 8.2)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见 8.3)、

  少儿特别重大疾病(见 8.4)、成人重大疾病(见 8.5)或成人轻症疾病(见 8.6) 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附加合 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

  给付保险金:

  少儿重大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之前,初次��生(见 8.7)并被医院(见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