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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万能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2 12:14: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附加万能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国华附加万能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少儿重大疾病 少儿特别重大疾病 成人重大疾病 轻症疾病提前给付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见 8.4)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见 8.5)、 少儿特别重大疾病(见 8.6)、成人重大疾病(见 8.7)或成人轻症疾病(见 8.8) 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我 们无息退还主合同所交保险费。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 给付保险金: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之前,初次发生(见 8.9)并被医院(见 8.10)的专科医 生(见 8.11)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 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

  少儿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之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少儿特别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别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成人轻 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三项保险责任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 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若自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满 30 日 (含 30 日当日),我们将再次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别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含 18 周岁)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 险金 本附加合同 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扣 除给付的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 的金额。

  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含 18 周岁)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0%给付成 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元。 每种成人轻症疾病只给付 1 次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种成人 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递减为扣除成人 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后的金额,当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递减为零 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 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

  对主合同的影响

  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按减少或再次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申请书当时的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退还给您。

  

  国华附加万能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94 号,2009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 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

  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8.1)、保单周月

  日、风险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