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万能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2 12:14: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在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书之日 将本附加合同所收取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主合同保 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 8.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
止时止。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
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1)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次。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本附加合同生效满 1 年;
② 在被保险人 55 周岁(见 8.3)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③ 主合同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 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次日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 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 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次。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须满足我们最低基 本保险金额的要求。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见 8.4)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见 8.5)、
少儿特别重大疾病(见 8.6)、成人重大疾病(见 8.7)或成人轻症疾病(见 8.8) 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我 们无息退还主合同所交保险费。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
给付保险金:
少儿重大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之前,初次发生(见 8.9)并被医院(见 8.10)的专科医
生(见 8.11)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 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额后的金额。
少儿特别重大疾
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之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少儿特别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别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成人轻 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三项保险责任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 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若自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满 30 日
(含 30 日当日),我们将再次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别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成人重大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含 18 周岁)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扣 除给付的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 的金额。
成人轻症疾病提
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含 18 周岁)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0%给付成 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元。
每种成人轻症疾病只给付 1 次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种成人
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