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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11-13 09:36: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果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应给付的意外���疾保险金为按加重后的残疾程度计算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减去保险金额乘以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附表1 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积后的数额。

  三、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由于该事故造成的烧伤或烫伤的程度达到三度且符合本保险条款第7 条中“三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2”)所列烧伤或烫伤情况之一时,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 中所列相应烧烫伤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无论是否同时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仅按最严重一项所对应的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我们分别给付各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四、意外骨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由于该事故造成的骨折符合本保险条款第7 条中“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3”)所列骨折情况之一时,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附表3 中所列相应骨折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折发生在不同骨时,我们分别给付各次的意外骨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折发生在同一块骨时,不论该骨发生一处或多处骨折,我们按���保险人骨折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块骨的同一处多次骨折的,我们只给付一次意外骨折保险金。

  2.3 保险金给付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烧烫伤或骨折的,我们均按前款约定给付保险金,当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烫伤保险金或意外骨折保险金时,如按照前款约定计算出的应给付金额加上此前累计给付金额超过保险金额的,则我们仅按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保险金累计总额后的数额给付保险金。

  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烫伤保险金或者意外骨折保险金的,则我们按保险金额减去已经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和意外骨折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

  2.4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或骨折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赛马、赛车运动或特技活动或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十一、病理性骨折(指因疾病导致骨组织变弱的部位发生的任何骨折);

  十二、职业运动员从事其职业运动时受到的意外伤害;

  十三、投保前已有的残疾、骨折或烧烫伤;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染。

  无论被保险人因上述何种情形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均终止效力,我们计算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须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3.2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