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6 14:45: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意外烧伤
2.3.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 止。
2.3.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见附表一)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所得数 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 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 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 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3.3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则我们按表中所列相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 烫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 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表二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部位伤残的,我们给付各部 位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烧烫伤部位相同,但程度不同时,以较严重的程度对应 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进行给付:若后次烧烫伤程度较严重,则在给付后次保险金时需 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若前次烧烫伤程度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2.3.4 最高给付金额
任何一项或数项保险金给付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达到本附加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 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 同后始为有效。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 准。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 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
2.2 保险期间 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 保条件。
若我们审核同意,将继续收取本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1 年。
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如果您不同意续保,请您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2.3 保险责任 在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意外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