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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6 14:45: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 止。

  2.3.2 意外残疾 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见附表一)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所得数 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 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 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 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

  2.3.3 意外烧烫 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则我们按表中所列相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 烫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 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表二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部位伤残的,我们给付各部 位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烧烫伤部位相同,但程度不同时,以较严重的程度对应 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进行给付:若后次烧烫伤程度较严重,则在给付后次保险金时需 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若前次烧烫伤程度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2.3.4 最高给付 金额

  任何一项或数项保险金给付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达到本附加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4 基本保险 金额的变 更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主合同 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 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

  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 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 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 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各种原因导致的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 离型椎间盘等类型)、椎管狭窄。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 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的个人账户。9-3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