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6 14:45: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 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金申 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2.1 意外身故 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之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2.2 意 外 残 疾 保险金 或 意外烧烫 伤保险金 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之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3.2.3 委托他人 代为申请 保险金
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 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 相关证明文件。
3.2.4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
3.3 保险金给 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被保险人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 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 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 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 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 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障成本的收取
4.1 保障成本 的收取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必须 随主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从��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中按各子账户的价值余额比 扣除。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 1/365。本附加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 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职业类别决定。每千元保险金额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三。
在主合同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的保障成本。如果 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我们每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