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附加百万安行个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6 14:19: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附加百万安行个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交通意外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7.2从事合法客运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7.3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7.4,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7.5对应的保单周年日7.6前(含),驾驶7.7或乘坐私家车7.8、不以商业运营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7.9、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7.10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后,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不以商业运营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以1种为限。
如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上述约定给付相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主险合同中约定的护理保险金和《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百万安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
人保健康附加百万安行个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合同相同。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基本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7.1保险金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7.2从事合法客运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7.3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7.4,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7.5对应的保单周年日7.6前(含),驾驶7.7或乘坐私家车7.8、不以商业运营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7.9、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7.10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后,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不以商业运营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以1种为限。
如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上述约定给付相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主险合同中约定的护理保险金和《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百万安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猝死7.11、流产、分娩;
5)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7.12导致的意外及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事故;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8)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9)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或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10) 被保险人在民航班机的舱门之外,汽车、火车、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所遭受的意外;
11) 被保险人从事探险、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