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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附加百万安行个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6 14:19: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加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6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其他事项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4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5款项扣除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给付。

  6.6特别提示

  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万安行个人护理保险》合同。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当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7名词释义

  7.1全残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7.2乘坐

  指被保险人从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汽车、火车、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的车厢,轮船的甲板时开始,至被保险人离开民航班机的舱门,汽车、火车、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的车厢,轮船的甲板时终止。

  除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外,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班机、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时应购买相关合法票证,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7.3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指火车(含高铁、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含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

  7.4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指因交通工具发生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出于被保险人本意的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它物体碰撞,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5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

  7.6保单周年日 指合同生效日期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7驾驶 指被保险人持合法有效驾驶证,从踏入自驾车车厢时开始,至离开自驾车车厢时终止。

  7.8私家车 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车主为自然人且不用于商业运营的汽车。

7.9租用车 指被保险人不以商业运营为目的而租赁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