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1-10 11:28: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并提供下
列文件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授权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接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您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且未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
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以转账方式向您无息退还全部保险费。您于签收本
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或虽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十 日内但已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按未发生保险 事故的被保险人人数计算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见释义 12.4),并以转账 方式将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未满期净保费退还您。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人数少于5人,或被保险人人数少于您在职人 员总数的75%时,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之日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费;对发生过保 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无资金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解除本附加合同的通知书到达您的次日零时起终止。对 本附加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保险合同终止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无效;
2、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期满终止;
3、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况出现而终止。
10 如实告知义务 同主合同陒应条款规定。
11 争议处理 同主合同陒应条款规定。
12 释义
12.1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
害的客观事件。
12.2 医院 指国家卫生机构认定的二级(含)以上或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12.3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4 未满期净保费
计算公式为保险费×75﹪×n/m,其中 m为保险期间所包含的天数,n为未 经过天数。
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一年期费率表
(保险金额:1000元)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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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4.1 |
5.4 |
8.1 |
12.4 |
15.9 |
(二)短期费率表
(按一年期费率的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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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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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30 |
40 |
50 |
60 |
70 |
75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不满 1个月,按 1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 1个月以上,不足 2个月的,按 2个
月计算;保险期间在 2个月以上,不足 3个月的,按 3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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