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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0 10:44: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百年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百年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本公司不承担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附表”所列的残疾相应计算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将按“附表”的规定给付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程度较高,本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程度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同一个被保险人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分别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诊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分别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人在投保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基础上,可自行选择是否投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百年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百年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参保人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且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同意承保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进入本合同约定的营运交通工具时起至离开时为止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