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11-10 10:39: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百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导致身 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2006)确定的残疾程度,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具体给付比例见本合同附表)。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 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 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 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程度较高,本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残疾 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程度较高,则本公司不再 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但本公司不给付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程度鉴定》(GB/T16180-2006)所列的残疾而相应计算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3、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 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百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A 款条款
百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
(2011年12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百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投保书副本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 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 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至 60 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在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 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同意承保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 司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
1、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日 24 时止。
2、保险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需办理续保手续。投保人没有办理续保手续的,则本合 同期满后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3、如工程提前竣工,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于工程实际竣工日的 24 时自动终止,本公司不退还保 险费。
4、建筑工程停工和重新开工的,投保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工程停工期间,本合同自本 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应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应顺延,本公司不加收任何 保险费,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导致身 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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